各位前辈们好,
家中发生一件事,是这样的:
家母有户房正出租,租约至107年12月底;
今年8月时,有位买家说想买房,看了2次后便成交了。
买方口头同意让房客续租,我们房客也知道房子将会卖掉。
契约中约定,头款1/3已付,尾款于过户完成后三日内付款。10/1房子已完成过户。过程是买方委托的代书进行。
问题出现了:迄今尾款尚未付给我们。
我们在这几天一直与买方代书联系,未料,那位代书一直说要我们去跟新房客签约,她才要付尾款。
而且还说买家得拿房子去贷款才有办法付尾款。
家母气到不行,我们家小孩正讨论如何因应。
预计循的路线:
依照契约,请求延迟付款的罚款外,
跟原房客约时间解约,但新的租赁契约必须由买家自己跟房客谈。
但我们担心的是,跟房客解约退还押金后,我们已经跟房子无任何瓜葛,会不会有不利的影响呢?
唉,家母为了这事,已经整个星期吃睡不好了><
有劳前辈相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