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条规定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我哥哥今年4月出车祸,车祸造成门牙断裂(以拔除)、泌尿系统异常导致频尿,
右手肩膀受伤,出力会疼痛。
想请问这样有符合重伤的定义吗
还有是在检察关问的时候我们就要要求以过失伤害致重伤的罪名起诉对方,还是检察官会
衡量这是否需要以过失伤害致重伤的罪名起诉对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