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6年12月15日向交通事故裁决处申诉一张罚单, 但到107年4月16日才收到申诉结果
(历时约4个月)
依据法规:
1.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行为
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逾3个月不得举发。”。
2.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44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为人,未依规定自动缴纳罚锾,或未依规定到案
听候裁决,处罚机关应依基准表于通知单送达且逾越应到案期限六十日之
三个月内,迳行裁决之。但警察机关管辖部分,应于通知单送达且逾越应
到案期限之三个月内,迳行裁决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80029&DF=&SNo=44
3. 新北[交通违规举发事件民众申诉案件作业流程] 应在42日内回复
https://www.tad.ntpc.gov.tw/Webpage.aspx?entry=63
请问是否可能在行政诉讼胜诉?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