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po, 感谢前文推文指正, 查了一下陈情/陈述意见应该是规定在行政程序法
更正一下引用法条
1. 行政程序法 第51条
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依法规之申请,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各事项类别,
订定处理期间公告之。未依前项规定订定处理期间者,其处理期间为二个月。
行政机关未能于前二项所定期间内处理终结者,得于原处理期间之限度内
延长之,但以一次为限。前项情形,应于原处理期间届满前,将延长之事由通知申请人。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0632&lno=51
2. 新北[交通违规举发事件民众申诉案件作业流程] 公告在7+21+14=42天内回复
https://www.tad.ntpc.gov.tw/Webpage.aspx?entry=63
请问以上是否有适用性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