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土地被人占有之时效取得地上权问题

楼主: aliceslover (阿飞)   2017-10-26 22:32:28
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司法官好
小弟有一个问题想请教
我妈妈今年继承了她奶奶的一块土地并登记为所有权人,在此之前这块地是登记为我妈她奶奶所有(自民国11年起)
就在今年初发现了土地被人无权占有并且在土地上盖了建筑物,对方口头是说至少住了20年
我有自己研究了一下,我知道我们能主张对方无权占有并要求拆屋还地
但我有一个问题,就是民法769与770的时效取得所有权,依照法条上的要件,标的物必须为“未经登记之不动产”,那这样是不是就代表了无权占有我妈土地的人无法主张民法769或770了,这样解读对吗?
另外我又看到了时效取得地上权,查到的资料是说这个权利是从民法769跟770来的,其实我最不懂的就是这个,请问一下这个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是否仍为“未经登记之不不动产”
以我妈这个案子对方到底能不能主张这项权利
恳请各位先进为小弟解惑,如有说明不详之处小弟会随时补充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7-10-26 22:40:00
地上权是772准用769/770,只能针对已登记的不动产主张
楼主: aliceslover (阿飞)   2017-10-26 22:46:00
  地上权亦得因时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条准用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规定,占有人在主观上有行使地上权之意思及客观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权,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十年)者,得请求登记为地上权人。又占有须行使于他人之土地上,且此项土地不以未登记为限,因地上权为他项权利,其登记必须于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同时或其后为之,如系未登记之土地即无法声请为取得地上权之登记。故实务上认为无论他人土地已否登记,均得请求登记为地上权人,并不以未登记为必要(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号判例)。我查到这个判例竟然是说时效取得地上权不以未登记之土地为限,所以对方还是能主张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26 22:53:00
你赶快告他,他就不能主张,看谁快这样
楼主: aliceslover (阿飞)   2017-10-26 22:57:00
请问a大关于告的程序我可以参考哪个网站教学吗,自身非法律专业,且找资料找好久都不知无权占有提告的步骤程序,只知道一些理论,可以请好心的大大指点一下方向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26 23:55:00
此类请求权,记得地政会问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思至于要证明是不是住20年以上,方法很多另外,即使占用,也要看有无过手,若是过手,就是重新算时间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0-27 00:10:00
对方在申请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完成之前,并非所有权人                  更正:地上,仍为无权占有。土地所有权人因此得依民法第767条第2项及同条第1项,请求对方拆屋还地。另外,实务上要时效取得地上权是很难的,因为对“以行使地上权意思”这部分,占有人很难举证。板友说的,先告先赢的策略是对的。因为这样子依民法第771条之规定,可以让占有人地上权之取得时效中断。
作者: nyaruka (喵路卡)   2017-10-27 13:03:00
快告拆屋还地 等他一向地政申请登记你就大势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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