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现从事银行业
前阵子获悉其他分行有违反劳基法
如先签退后继续加班、加班却写处里私事等剥削员工之情事
故向台北市劳动局检举
该分行面临检举,不思检讨改进,除约谈员工施加压力,希望找出是谁检举之外
甚至着手窜改假造差勤文件,意图诓骗、规避劳检
我听到此事,实感不以为然,故在公司内网讨论区呛声,文章如下:
作者:七年八班
标题:给XX分行剥削行员的狗官
内文:
别再问了,向台北市劳动局控诉你们违反劳基法的不是XX分行的
先打卡再回来工作、明明在工作,逾期退勤说明书却写在处理私事
这些铁铮铮的事实,狗官们,敢做要敢当啊,别不承认啊
还敢捏造差勤资料勒,你们这些狗官不会觉得很羞耻吗?不觉得自己很该死吗?
欺凌剥削行员久了,还真的以为没人敢桶你们啊?当每个人都那么孬种喔?
人资处科长有说之后劳检被罚都是分行出,总行不再出了
你们等著被罚到爆吧,我绝对要把你们桶到爆
(有指名分行但本文屏蔽)
后耳闻该行主管将告以"诽谤"、"公然侮辱"等
想请教各位,此罪是否成立?
小弟见解如下:
我是骂该分行“剥削行员”、“捏造差勤资料”的狗官,并没骂谁是狗官。事实上,
该分行我只认得一人,其余人等一概不识,全行也没人知道该分行有“剥削行员”、
“捏造差勤资料”的行为,也没人知道该分行有“狗官”,自然难以推定“狗官”两字
在指涉谁,无人会因此而使人格遭到污蔑,而我亦无针对特定人骂其狗官之动机及理由
再者,我骂狗官之对象,为“剥削行员”、“捏造差勤资料”之人,此等行径符合对
“狗官”之定义,此乃基于事实做出之中肯客观之评论,自然无诽谤之适用。
综上,因我骂狗官就7PUPU的主管,其实就等于承认自己“剥削行员”、“捏造差勤资料
”了,不然又为何对号入座呢?如果承认自己“剥削行员”、“捏造差勤资料”而觉得“
狗官”侮辱到自己,要告我公然侮辱。然我亦可主张刑法311条,我系为善意(为求对该行
造成压力,让狗官无法再向行员施压、逼他们欺瞒劳检员,把他们剥削员工又窜改资料的
劣迹隐瞒在行内)将该事公开于网络;而在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压迫、剥削,非属私德且与
公众领域(银行内)相关,本就可受公评
因此,以小弟之愚见,如该行狗官欲指控小弟妨碍名誉及诽谤,除须先对号入座、承认并
证明自己“剥削行员”、“捏造差勤资料”而被我骂到之外,尚须面对法官及检察官对狗
官两字的心证,九把刀跟邱毅的案件,九把刀骂更狠都无罪了,本案与其相较尚属轻微,
应不会成罪。
以上,还请诸位法曹指点,惠赐卓见俾利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