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本国人在外国犯罪一问

楼主: red0whale (red whale)   2017-10-20 13:14:00
之前好像有问过
本国人如果在海外犯本刑超过3年以上的重罪
除要接受该国 (犯案所在国)的法律制裁,遣返后还必须接受本国的刑法处罚
但问题是如果在海外犯的是该国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的话
是否还需遣返接受本国法律制裁
另外,假设某本国籍人士在某国犯了当地法律
但是该行为在本国是不犯法的
请问是否只要接受当地法律制裁即可?
又,如果该本国籍人士在某国犯了本国法律
但是该行为在该国是不犯法的
请问又该如何处理?
而所谓在海外“犯法”是指只有犯本国的刑法才会处罚,还是包括行政法也会处罚?
如果这样,本国人在国外搭地铁不是也就得禁止饮食了吗?
所以应该只适用刑法而已吧…
其他如民法、行政法、宪法应该在海外就不适用吧…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10-20 13:24:00
刑法第七条 第九条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20 13:44:00
作者: ultratimes   2017-10-20 16:50:00
宪法一样适用民法也是行政法才不适用刑法看情况,最低本刑三年且当地也处罚则适用另外属人主义,则不问当地是否处罚及最轻本刑多少其实我国刑法,应该改成对本国人属人 对外国人属地
作者: Ninelie (Nameless)   2017-10-20 17:05:00
楼上真是惊世高见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7-10-20 17:28:00
鬼话连篇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20 23:07:00
连常识都没有出来秀下限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7-10-24 18:33:00
刑法应是属人为主属地为辅吧?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0-24 20:59:00
我国刑法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及世界主义为辅。有关适用我国刑法之规定,见中华民国刑法第3条至第8条。第9条前段采“复勘原则”,但书:“任意并算原则”:“复勘原则”之意义:案件虽经外国法院裁判确定,我国法院仍可再行审判。“并算原则”之意义:如果某案件被告已在外国执行一部或全部之刑,我国法院于审判时须予以审酌。(由第9条但书规定可知我国系采“任意并算原则”,而非“必要并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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