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P2P惹上的麻烦
我就跟检察官说我8年前就没用那个软件,那软件尘封在仓库的电脑中
但检察官表示那个时间点(5个月前)那个IP就是有在上传档案,而且那个时间点只有你
在上网(我承认我不该说半夜在上网),所以推论是我在上传的,叫我认罪,除非我举出事
证证明那台电脑在仓库很久,不然就要把我交给法官去判
我想问一下我们应该是无罪推论原则吧???检察官没有证据证明哪台电脑在运作,只能证
明这个IP有在传档案,这样就要告IP所有人上法院,除非IP所有人提出证明???
这不是有罪推论吗????我以为应该是检察官举出证据让我反驳
我可以不要照检察官说的写状纸证明有台在仓库很久没用的电脑,反而写状纸请检察官提
出事证证明上传的电脑名称与电脑所有人是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