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确认不动产经界之诉为固有必要共同之诉,在法律上要合一确定
因此在起诉时必须要将土地共有人(所有地、邻地)全部提起
只是好奇当原地土地共有人包含邻地所有人的情况下,该怎么列原被告?
譬如今天涉及经界纠纷的A、B地,A的所有人为甲乙丙丁、B地的所有人为丙
如系A地所有人起诉,那么丙即为该案之被告
但如果考量到合一确定,似乎又必须要将丙列为原告之一
但那样不就会让原、被告为同一人?甚至在实体审查中有冲突吗?
以及在其他类型中这种原被告可能同一的情况还有吗?实务上是怎么处理的?
目前念到的书中似乎很少讨论这部分,所以不太清楚
希望有好心人能帮我解答这些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