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民法1073-1收养的问题

楼主: quyi (papa)   2017-10-18 13:37:26
想请问一下大家,民法1073-1第三项的问题
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
一、直系血亲。
二、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在超过六亲等的旁系血亲,同辈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收养(例如收养旁系八亲等的表兄弟)

最近问朋友,朋友跟我说只要同辈份都不能收养,可是我又找不到依据,实在是有点困惑
,想请大家帮忙解惑,感激不尽!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0-18 13:40:00
“辈分不相当”
楼主: quyi (papa)   2017-10-18 14:08:00
如过说是单纯因为辈份不相当,那为什么1073-1第三项还要加上“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这段说明,直接写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辈份不相当。这样不就好了吗?这边是最让我困惑的地方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0-18 14:20:00
再超过就远亲了 没有规范必要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18 14:35:00
大家都是亲戚,只是多远而已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8 14:56:00
奥卡姆剃刀原则,最简单的答案或许就是最好的答案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0-18 17:43:00
同辈分,就是辈分不相当。但民法第1073条之1对旁系血亲只限制六亲等以内不得收养。
作者: osks (nobody)   2017-10-19 00:22:00
就我看来,你的例子旁系八亲等同辈份是可以收养,但须注意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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