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民法债务不履行的问题

楼主: samallan (闪云)   2017-08-16 16:50:53
※ 引述《ccbbi123 (pbg1225)》之铭言:
: 唸到民法债篇的债务不履行时遇到了一些问题
: 看到书上对债务不履行的要件解释为:因可归责债务人之事由,而未依债之本旨履行债务之状态
: 但是对于“可归责债务人”这点有点无法理解
: 因为民法第225条说:因不可归责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
: 那不就代表不可归责债务人也有债务不履行的问题吗?那为什么要件会写要“可归责”债务人呢?
: 查了一下网络,也有民法讲义这么写
: http://i.imgur.com/IWQt7Z4.jpg
: 感谢各位解答,有触犯版规请告知,大感谢~
: (上一篇因为没分类到所以重发了一篇)
你认为
    “债务不履行” = “未完成契约所赋予之义务”
就一般人所见的客观事实状态而言
这个想法是对的
但法律人要处理的并不只是事实状态
而是要更进一步去分析法律关系
也就是“有人没完成契约所赋予之义务,该怎么办?”
因此要探讨可归责性
他方因契约未完成受损害→有可归责性→负责
           →无可归责性→不用负责(民225、民230)
因此民法条文中出现的“债务不履行”
实际上不包含债务人不用负责的状况
实际的例子譬如进口车买卖
预定交车日前因海啸使货轮沉没,无车可交
出卖人并不用为此负责(225I)
若是因为货轮卸货时工人操作失当,造成指定车辆毁损不能交车
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向该工人求偿后,将所得交付予买受人(225II)
若是因出卖人陪同他人试驾,结果在路上出车祸被撞毁
出卖人必须负担违约之责任(226I)
这三个例子里出卖人因此受有法律上不利益的
实际上只有最后一个
以上,一点浅见
作者: ccbbi123 (pbg1225)   2017-08-16 17:09:00
超感谢解答,因为我纠结的点是225所说因不可归责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想说给付不能就是债务不履行的一种...所以若说不可归责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付给付义务,实际上不能算债务不履行,这样的观点是正确的吗?
楼主: samallan (闪云)   2017-08-16 17:26:00
这是法律条文体系的问题,因为"债务不履行"实际上仅出现在民法227-1、250、320、353四个条文(其他法不论)因此这边课本上着重的就是“民法条文中的债务不履行”而退一步说,即使不可归责一样算债务不履行好了,但反正有可归责的一方去扛责,若是天灾、意外或战争啥的也就认了吧有比处理这个问题更重要的事情因此讨论这不可归责的债务不履行没有任何实益,就跳过了
作者: ccbbi123 (pbg1225)   2017-08-16 17:36:00
真的非常感谢,脑袋有点打结,但大致能懂你的意思,超级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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