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事主为亲友。
前情提要:
原有限公司含董事共5名股东,皆为亲戚,于民国97年已变更为商行,该股东称并不知情。
现董事告知收到银行委任书,表示原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尚未结清,需有全体股东签名,才
能将有限公司帐户剩余款项结清并转移到商行帐户。
公司表示若其中一名股东不愿签名,仍可进行结清,仅需缴罚款一万五千元,不管是否签
名,目前均不会将当初投资的资金返还。
该股东在公司营业期间从未得到过任何分红,现董事口头承诺,若该股东配合,虽目前书
面上并非合伙,但届时商行歇业会返还资金。
问题:
1. 经网络查询,个人理解是:若正常歇业需经股东全数同意,若是非正常歇业,通常是
由政府勒令歇业或公司申请破产。请问是否可能有其它方式不经股东同意就歇业改成商行?
2. 公司清算歇业,股东资金是否本来就无法退还?
3. 结清帐户时,是否应确认有无盈余,再分予各股东,可以直接转到商行帐户吗?
4. 最后股东若同意签名,因董事曾口头承诺日后商行再歇业时会将资金退还,是否应立切
结书以资证明?
5. 最重要的是,该股东同意签名时,是否有什么需注意? 该股东需如何保护自身权益,避
免资料被盗用当人头?
结论:
因对法律不是很了解,亲友也不是很清楚公司营运期间的状况,其实也是根本不懂不知从
何了解,虽然有简单的上网查询资料,但还是懵懵懂懂,希望各位大大能够帮忙解惑。非
常感谢。(若有违反版规请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