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想问以下问题
该工厂是民国78年7月15日成立
1.先前劳保、健保、提拨皆由雇员自付,雇主行为明显违法!而雇员是否能向雇主追讨自
付的金额?
2.部分雇员实际上并未拿到退休金,但却被要求签署已取得退休金的证明,雇主该作为应
也违法!那出于非自愿却签名的雇员是否也有违法问题?
3.雇员原投保于旧制劳保,目前则已办理退休,由于有上述非自愿的签名行为,则能否追
讨回未取得的退休金?
4.八月底工厂将被总公司收回,尔后只会留下少数几人,其余雇员将全部没工作,这样可
否要求资遣费?
p.s.已查阅相关“劳工退休金条例”、“劳动基准法”、“劳工保险条例”,由于这领域
实在不熟,因此发文请教,谢谢
由于发文时有点急
因此文章通顺问题就疏忽了
也感谢L大的提醒
希望好多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