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本公司该名员工离职 因行政只有她一位 也让她有一台专用笔电
里面有公司1-6月所有员工薪资资料+厂商资料+其他财务资料
但在跟她离职交接归还电脑时 她竟将电脑还原 导致所有资料全无
她的理由是因为她要删除她用这台电脑时储存的私人资料
以为还原只会删除她私人的资料 没想到全删除了=.=
老板非常生气 因为之前已经交代她说电脑资料都不要异动 但她居然还这样
核发7月薪资时 又被老板查到她谎报好几次加班费 而且工作错误百出资料也都没整理
所以老板想要告她刑法第352条毁损准文书罪+刑法第359条+民法第184条
但还是提出先和解条件 要求她赔偿10万元 但她不接受 说要告就去告 毫无悔意
想请问大家的是:
1.老板如果真的告她,以上述三条刑+民法是可行的吗?
2.告她的话,以刑事+民事一同向她求偿20万元让法官去评断可以吗?
3.她以为她只要跟法官说她是无心删除的,就可以免责,是这样吗?
4.她谎报加班时数,但因加班费用的核发,仅以她自行制作的excel表格填入时数,
让老板给付,但老板查到她明明当天休假整日结果还谎报加班2小时,
她在line上面有跟老板承认疏失,如果是这样,她应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5.她毁损公司电脑资料+谎报加班费+工作交接不完整且错误百出,这样可以再加一条背
信罪吗?
以上,拜托各位法律达人帮我解答了,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