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53条与刑诉307问题

楼主: LaiDaSun (小小书童)   2016-12-01 23:54:40
大家好,小弟想在这边请问一下
甲犯杀人未遂、强盗、恐吓取财及抢夺等四罪,经检察官分别向 A 法院起诉杀人未遂及恐吓取财罪;向 B 法院起诉强盗及抢夺罪。案经法院审判结果均成罪,A 法院对甲宣告杀人未遂罪处有期徒刑 18 年、恐吓取财罪处有期徒刑 3 年,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 20 年;B 法院宣告强盗罪处有期徒刑 8 年、抢夺罪处有期徒刑 2 年,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 8 年 10 个月。裁判确定后,因甲所犯之罪属数罪并罚,检察官乃向B法院声请更定其刑,B 法院裁定甲应执行有期徒刑 29 年。试问:
(二)B 法院更定甲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 29 年,是否正确?申论之。
这是朋友问我的题目,我个人看法跟上的答案都一样,走刑法53条为18年~30年,所以法院定29年OK
到这边都没问题,但是朋友他认为这题应该有刑诉370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适用
我个人觉得该条原则上仅适用第二审,不适用一审
但她抛出103年第14次刑庭决议
审查意见(节录): 第二审法院于就数个宣告刑定其应执行之刑,或于第一审或第二审数罪并罚之判决于另以裁定定其应执行之刑时,
均应受“前定之执行刑”之拘束,不得谕知较前定之刑为重之执行刑。
他说依照这决议,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应该适用一审 故甲本来应该是两法院执行刑20年+8年10个月 法院判29年,违反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我的问题是: 1.103年14次刑决说适用一审只是在审查意见里面提到,法亦无明文,通说亦只限定二审中,是否可引用此决议?
2.比较怀疑28年这数字怎么得出的,如果依照53条,只会有29年,哪里来的28年可以比较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请各位高手帮忙解惑!谢谢大家!
作者: ultratimes   2016-12-02 10:46:00
A法院20年 B法院8年10个月,加起来只有28年10个月重新合并后29年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2-02 12:01:00
1.看怎么解释 2.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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