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个有关聘雇合约的问题~
我们公司因为要节税的关系,成立了一个开曼群岛OO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所以公司要大家签一张原公司 (OO股份有限公司)的离职同意书
再签一份新公司的聘雇合约
目前听起来原公司之后还是会存在
因为有些适用旧制年金的同事还是会留在原公司,不用转移到新公司
新的聘雇合约中载明所有的福利都和旧公司相同,年资也会累计
所以新合约中就没有明确列出薪资,年薪14个月,特休,职位等细节
我们在一开始进公司的时候有签一份offer letter
1. 英文,上面印的我的名字还有签名也都是英文
2. 有写出薪资跟年薪14个月,但那是一开始的薪水,后来有加过薪了
3. 没有写出特休天数,特休是写在一本叫做"人事管理手册"的东西里
4. 公司方的代表人是我的部门主管,不是公司负责人
5. 不知道公司有没有盖大小章,因为我也没有拿到最后双方都有签名的版本
我当时是自己签完名就扫描回去给公司了
新的合约是中文,一式两份,需要员工签名,身分证字号,公司会盖大小章
我自己的想法是
新的合约感觉比offer letter正式很多
应该载明薪资,年薪14个月,特休,职位这些项目
我查了一些聘雇合约的范本,也把我上一个公司的合约拿出来看,都有列出这些资讯
但公司可能会说这些在当初的offer letter跟人事管理手册上都写清楚了
新的合约也表示所有的福利都和旧公司相同,所以不需要再写一次
想请教一下,旧的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究竟有多大?
是否需要要求公司把这些项目在新合约中写清楚?
写在"人事管理手册"的项目(例如特休),是否也应该写进合约?
或是请公司颁布一份以新公司为名义的人事管理手册?
烦请高手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