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60条 (物之瑕疵担保效力 (二) - 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
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亦同。
举例:某公司贩售 a精 与 b剂都是洗餐具用,a精价格为300元,b剂价格为275元,
c君透由网购,购买a精,使用在洗餐具上,发现效力如同b剂一般,
察觉商品背面为某公司的b剂,自制a精条码贴上b剂说明侧边,以A精价格贩售。
1.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民法 第360条呢??
2.如c君在拆封包装后,发现此状况时,是否就不符合呢? 改用 民法 第356条 第一项呢?
3.自制标签这行为是否符合物之瑕疵呢? 还是意思表示错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