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前辈 11/6号原本要跟对方承租办公室
对方从头到尾隐瞒自己是仲介 且月租金偏高
想租的意愿本来就不太高 后面想调降2000
仲介表示愿意跟屋主沟通 已经先缴订金5000
随即又表示要押金75000 本人审酌押金过高且无保障
又碍于办公室已经立即要用 于是以一半37500
又多汇了32500给仲介(含订金5000在里面一共37500)(无收据 有汇款证明)
且有跟仲介声明 若合约内容看了不喜欢或不合意不想租了
对方要全额退款 对方也允诺.....
契约内容看了实在是很不ok 所以不租了
对方说 什么我们这样犯了什么民法怎样怎样的
要把我们的押金订金没收 订金我可以理解 5000就不追究了
但押金是怎么一回事?哪一条法律有规定不租的话要被没收押金@@?
1.所以想请问各位前辈 我这样有触犯民法哪一条吗?
2.他若是执意不还 又犯了哪条呢 ?
因为想自己写存证信函 要确保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保障
不想占人便宜 也不想别人来占我便宜
麻烦各位前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