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不好意思
因为标题可能没有办法完全表达我的意思
情况是这样
我朋友在约民国100年左右开立一张30万的债务支票
并没有盖保付印章
因为期限到期后 对方没有兑换
而后他们希望我朋友再开一张相同价钱地的本票(一样100年)
对法说法是开本票后 支票会还给他
但后来并没有把支票还给他
直到今年 我朋友跟我说有这个债务资讯我才知道
对方好像想以支票跟本票一起讨
变成双倍 我认为不合理
问题一
上网查了一下 发现本票有三年期限 理应过期 所以应该已经无效?
问题二
当时对方因为有债务支票而签订本票,是否就已经算是用本票还款了?
对方不执行,是否是对方自己让权益消失呢?
问题三
另外关于那个支票,是不是算1年就过期,还是说对方一样有15年请求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