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
公出途中车祸,因脚骨折将近两年无法上班,公司这段时间按照劳基法跟劳保
给予部分薪资,第一年3成与第二年5成 劳保则是第一年给予投保薪资7成补偿
第二年裁定不给付 目前正申请争议审议
目前手中证据有:
1.台大骨科证明无法负重久站走动工作,从车祸至今
2.台大总院职医中心工作能力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难以从事原本工作
3.台大职医中心劳动力减损证明
我自己查到的资讯,车祸无法工作可对薪资部分请求损害赔偿,但我领有第一年劳保给付
与公司部分薪水,我有去问过劳动部,劳动部表示
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
予以补偿。劳保部分理赔部分雇主自己可以抵充补偿责任
劳动部认为此薪资是补偿性质,与损害赔偿责任不一样
因为目前我所能查到的跟我情况相似资料很少,问了两位律师,意见都不一样
所以想请教各位,我情况应该是属于下列哪一项
1.公伤公司按照劳基法给予及劳保伤病给付部分都是补偿性质,
所以就是跟对方请求没上班的天数*平均工资
2.劳保部分属补偿性质,但公司给予部分属薪资
所以我应该请求平均薪资*天数-公司实际给予薪资
3.公伤按照劳基法我就是要有全薪,所以这部份是我跟公司的事
希望各位能不吝指点小弟,如果能有判例或判决更好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