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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这是否构成公然侮辱?
楼主:
mm0107386
(阿鬼)
2016-11-27 23:54:23
之前在论坛上跟人在一篇文章底下
产生争执,那篇文章的内容跟留言任何人都可以看
后来某名网友提到我的id
说"XXX(我的id),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要丢人现眼了!"
他用丢人现眼去侮辱人,可是是用"不要....."的方式去侮辱人
PS.当初办帐号时是用本名,系统管理员也可以查到,而且跟那个网站的网友有一起出游
,他们也愿意作证id就是现实我这个人,没有人格性连结的问题。
请问这是否构成公然侮辱?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8 00:04:00
强度不够,结案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6-11-28 00:06:00
我怕推文说告不成,你也可以告我…
作者:
ryanpiggy
(QQèŠæ©)
2016-11-28 00:06:00
你自己觉得够吗?…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6-11-28 00:11:00
用:马英九告王金平,证据不足,丢人现眼…马即使能告我,也不会成立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1-28 00:20:00
你告告看就知道啦反正告刑事又不用裁判费至于会不会被骂就不知道囉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6-11-28 00:22:00
被告:我现在就是”针对事情”讨论,说你证据不足,别丢人现眼…为何有侮辱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8 00:28:00
先搞清楚 "侮辱" 的定义吧....."如果证据不足" ,<= please notice it !!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1-28 00:47:00
成语,就这样,实务上有不起诉案例。反正别人说的你也不信,告了就知道。依照社会通念,如果楼上几位都说没有负面评价,只有你认为有,那社会通念为何?老话一句,要告就去告,反正309这条跟运气相关。反正社会通念其实也只是说的好听,检察官和法官的想法就是社会通念。
作者:
darkMood
(瞬间投射)
2016-11-28 01:16:00
就个案嘛,台湾法官防碍名誉一堆都是自由心证,要判例你就自己去找啊,谁那么有空帮你找判例增加你的信心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1-28 01:17:00
那只是一个地院简易庭的判决,对于法官没有任何拘束力。至于心证,还是那句话,法官个人想法就是社会通念。309这条实务上是否成立,很多情况下其实根本就是吃运气的。这也是309除罪化的原因之一,这是另话就是了。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28 06:56:00
让人感觉受侮辱,就可以告例如 大众场合叫某人闭嘴 某人觉得闭嘴对他人格受辱法官爽就成罪,法官不爽就无罪 这么简单然后没罪,换自己可能吃诬告,也同样看法官爽or不爽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28 08:45:00
楼上情况,被告长篇大论漫无目的,法官讲 被告闭嘴
作者:
Neps
(Neps)
2016-11-28 08:46:00
搞了半年 加重诽谤 证据不足 不起诉....路过还要自己找证据 前因后果都写了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11-28 09:48:00
哈哈民事,另一个就是 哈哈刑事要告刑事就快去,又不是你出钱,问的意义何在不是公众人物讨论公众话题,难道就不可受公评?这一句话连很多板有板规侮辱他人有水桶的规定,都达不到,你就知道社会通念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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