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刑法14条2项其实和13条2项都很像
差别只在犯罪者的心态而已
13条2项:发生也无所谓啦 随便啦 发生就给他发生啊
14条2项:不会啦 没这么衰啦 没那么刚刚好啦 (其实心里还在冒冷汗吧...)
其实犯罪者都存在一个心态
心存侥幸
14条2项我甚至可以说,这条是心存侥幸条款
既然是可以预见到的事实,却用心存侥幸的心态认为不会发生
我认为是相当要不得的心态
但却仅仅和14条1项一样都仅论处过失?
心存侥幸,某方面来说其实甚至比故意犯还可恶不是吗?
http://i.imgur.com/Zz3Oz9K.jpg
应该废除14条2项
心存侥幸者直接论处13条2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