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请问"比照"的范围?

楼主: tsevoli (小夜)   2016-11-30 11:53:57
最近收到有关临时人员于年度中退休、资遣得否核发年终工作奖金的调查表
发现现行原来临时人员于年度中退休、资遣是不能发年终工作奖金(我不是负责这块)
翻了发放依据
例年的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
第12点第1项第5款:临时人员比照本注意事项规定核发年终工作奖金
另外正式人员的部分,第3点第1项第3款规定,年度中退休、资遣、死亡人员,
按实际在职月数比例...计支。
想请问一下,若以规定来看,既然已经规定比照发给了,
那么临时人员年度中退休资遣不是也应该比照发给了吗?
但人事总处提供的资料是
年度中退休(伍、职)、资遣人员并以本注意事项第2点第1款所列各级政府年度总
预算所列员额与年度中经核准增加员额之退休军公教人员(含技警工友),且依
公务人员退休法、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政务人员
退职抚卹条例等特定法令办理退休(伍、职)及资遣者为限。
以临时人员尚非上述人员,其年度中退休尚不合按实际在职月数比例计发年终工
作奖金。
(本总处105年2月16日总处给字第1050032734号函及总处给字第1050030881号函参照)
看到这个就很疑惑,临时人员当然非该注意事项适用人员,所以才会订"比照"核发
怎么又说因为他非适用人员,所以不能按实际在职月数比例发给。
那么,"比照" 这个法律名词,到底比照的范围是到那里?实在很疑惑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30 14:21:00
就是因为那个“比照”没讲清楚,引发争议,才会有后面那个case出现(用发函来解释)。基本上,都是行政命令位阶,新的效力在旧的之上,所以照那个解释函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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