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第168条伪证罪并没有未遂的相关规定呢?
没有过失的规定我是知道,因为的确有可能在过失中出现假的证词
可能连作证的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作了伪证
可能因此没有过失伪证的问题
那为何会没有伪证未遂?
依立法者的想法
或许是只要故意讲了假话就是伪证既遂,并不因伪证被识破而未遂对吧?
但有没有想过另一个情形
伪证者主观想要做伪证,却因为误打误撞,事实发生变更,或是双重错误反而变正确
使他的伪证正好变事实
例如 看到小明杀人 但是会错意以为是好友小华杀人 为了帮小华作伪证,故指控小明杀人
结论就变成,主观犯意想要做伪证,但证词结果反而是正确的
这是伪证未遂吗?法律上有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