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中的日常生活所需 哪些才算?

楼主: ultratimes   2016-10-27 20:01:20
限制行为能力和辅助宣告,只有买日常行为所需有效,其他东西都是效力未定
请问判断标准在哪?价值的高低吗?
那请问这些东西有没有效?
这些东西是有效,还是效力未定?
1. 刚满7岁的女孩,到超市买卫生棉,没有大人的同意
2. 满15岁的男生,到超市买卫生棉,没有大人的同意
3. 10岁某人到超商买价值10元的打火机
4. 7岁某人到五金行买50元的螺丝起子
5. 7岁的女孩,到袜饰店买OL专用袜
6. 16岁的男生,到3C卖场购买300元的普通键盘和3000元的机械式键盘
请问同样键盘,你说前者便宜算日常行为,后面太高档不算日常所需?
明明功能都一样的东西,哪有一个是一个不是的道理
那要多少才是日常所需?199?500?1000?5000?法官说的算?
作者: KoleCalhoun (超市鱒)   2016-10-27 21:50:00
法官说的算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6-10-27 22:54:00
个案涵摄的部分本来就要法官来认定 你的标准不一定是法官的标准
作者: ixixet (= =)   2016-10-27 22:57:00
日常生活,就看你日常怎生活,每个人不一样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6-10-28 00:09:00
我记得我大一的时候,就有同学追问老师类似问题惠卿姐差点整堂课崩溃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28 00:13:00
富二代18岁就买跑车了,把妹的生活所必需啊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6-10-28 01:39:00
不止法官说了算。基本上这些认定应该也都非上诉第三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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