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院当时提告太阳花的刑事程序上法源是

楼主: Kermei (one)   2016-06-09 17:55:44
不好意思请教版上专家。
自然人的私人受到刑事侵害(例如自身家宅被侵入)而提告,
这在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受害人”的提告权。
可是针对刑法中关于侵入住宅罪这种属于“个人”法益,
却又刚好属于政府机关受侵害的类型(但是伤害、强奸等等,政府机关不可能是
“受害人”),法理上,政府机关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受侵害,则有程序法上的权利提告
是没错。
我只是疑惑:就算以法人来讲,程序法上,“各机关”有应诉当事人资格,印象上是在民
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有看过,恰恰就是没在刑事诉讼法看过(或许我看漏了,所以
向各位请教)。
因此,依法理,刑诉应该在某条“准用”民诉法或行政诉讼法?但一时也没翻到。
那么到底行政院提告的“告诉人身份”的程序法上法源是?“自动、当然”解释刑诉
“受害‘人’”得提出告诉”那条?
但我用到了公法对“法人”的判断。中华民国、各县市才是法人,中央、地方“机关”
只是“法人的代表”。所以民诉、行政诉讼法才要订出“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源。
况且我想到,如果照刑诉“不订也没关系,靠‘解释’自动成立”,那么民诉、行政诉讼
法也不需累赘以文字“明订”“机关”的“当事人资格”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10 01:57:00
因为告诉人就不是当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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