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学生在台中KTV被棍棒打伤
想说20多人,怎么会打输4人呢?
原来是学生们没反击,只能任由加害人施暴
为什么学生不反击? 忽然想起了,让人诟病的司法判决
去年的新闻:
2015年10月30日 他一打四、对方1死3伤 防卫过当判10年
林以一打四,不但挥刀将郭杀死,又杀伤3名郭的助阵友人,被依杀人、杀人未遂共4罪
起诉。法官认为,林挥刀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昨天判决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今年5月,死者郭崧玮与另三人分乘两辆车在新北市深坑区发现林哲豪独自驾车,郭先逼
车让林停车,下车以装有辣椒水的喷雾罐朝林喷洒,并出拳殴打林,与郭同行友人一群人
下车助拳,欲将林架上他们的车辆,林混乱中持刀刺中郭的左胸部,将郭刺死。
法官因此认为,林哲豪以寡敌众,基于防卫行动自由及身体安全,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
刺向对方,所采的措施属于正当防卫,不过,林仍可以作势挥刀,不一定要真正刺杀被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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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
假设今天KTV被打的学生们,其中一人拿起桌上水果刀后,恫吓四名暴徒:不要再打!请你们
离开,不要对我们施暴,否则,我就攻击了!
故事讲完了,暴徒更愤怒拿起球棒地向前,惨遭该名学生一刀刺死 身亡。
如对方律师主张!死者只是想教训学生们,并没有杀人意图,是否又会变成被告方与检察官
之间的攻防呢?
法院理由:学生仍可以刺四肢等部位,不一定要真正刺杀被害人。
是否又会以单纯的过当防卫,杀人罪减刑,判刑约6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