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洪英花坚持:扁案判决 自始无效

楼主: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6-04-05 19:35:46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35605
2009-09-16
记者林嘉东/专访
力主扁案判决“自始无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长洪英花,一想到这个判决就心情沉重,
她说“北院以庭长会议的行政手段,作成换法官决定,严重侵越审判独立精神,
根本就是违宪”。
士林地院庭长洪英花。(记者林嘉东摄)
http://img.ltn.com.tw/2009/new/sep/16/images/bigPic/600_98.jpg
以下为记者访谈摘要:
问:妳为何提出扁案自始当然无效?
答:宪法第八十条明定审判独立,是为了要建构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
审判独立的先决条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这个案件要分给哪个法官承办,
都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且要符合个案随机正义的要求。
只有经过法律决定、按照抽签决定,
抽出来的法定法官才有权力审理具体个案的被告,
法官蔡守训所组的合议庭并不是法定法官,合议庭无权审讯阿扁,更无权羁押阿扁,
但合议庭不顾法官法定原则受到侵害,迳作实体判决,
因此判决当然应该是自始无效。
问:请说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则?
答:宪法明定审判要独立,宪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保障人民有诉讼权,
强调须经由公正、公开抽签的程序,才能落实诉讼权保障,
这是法官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
以行政手段换法官 违宪
北院以庭长会议的行政手段作成换法官的决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训,
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训合议庭审理,已侵越审判独立及人民诉讼权的保障,
明显违反宪法“法官法定”原则。
问:所以妳在扁案侦审期间,接连发表文章表达意见?
有人质疑你的言论违反“法官不语”。
答:我是基于法律人对法律良知的坚持,以及自始至终不变的执著,才不断发声。
因为法治是国家治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义崩盘,
国家治权如何长治久安如何维系?
法官不语其实是抽象的司法伦理规范,用意是在规范承办具体个案的法官,
除诉讼指挥权,以及依法官职权应作、可以作的表达外,
只要涉及个案利害相关事项,承审法官均不适宜作不当的发声,以免影响诉讼结果。
扁案更换法官,产生违反法官法定原则的分案争议,侵犯宪法审判独立,
造成宪政危机。
我发表文章是基于法律专业的良知,是属于法官言论自由的范畴,
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剥夺。
所以,法官不语与言论自由,前者是司法伦理,后者为宪法人权,两者不能混淆,
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语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论自由。
何况,美国宪法学者ROBERT M.O’Neil认为
“公正和客观的核心利益,并不会要求对于法院工作最具专业和最能解惑的专家,
必须保持沉默。”
问:妳不断为文呼吁,是否担心遭抹黑?
答:我本着对法律的坚持站出来捍卫宪法价值,我尊重不同声音,但若抹黑、中伤我,
我除透过司法途径救济外,无畏无惧,会继续捍卫民主宪政秩序。
我深信真理越辩越明。
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识形态之争,就像我办案不分党派,
法官须是每一个被害人、被告权利的保护者。
作者: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6-04-05 22:10:00
好文 不推吗?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4-06 13:31:00
好文?好在哪?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4-06 15:15:00
这后来好像有提出释宪吧?但我认为当时是以“政治手段”介入,来换掉法官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4-08 00:00:00
楼上看法跟我有出入,这种案子少一个是一,自己跑出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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