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大大好,小弟想请教关于刑法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在实务上有没有可以判断的依据?
ex1. 甲帮乙签收乙网购货品之收据时,签了乙的名字,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ex2. 业者甲协助车主乙办理回收车辆业务时,向公家机关的申请书上代乙签名,
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ex3. 公司赠送客户乙之赠品签收单,乙确实收到赠品,
由业务甲代为盖章并签名缴回公司,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小弟非法律人,用语若不精准请见谅,谢谢解答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