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210条伪造文书

楼主: KOBE8 (科比头粉)   2016-04-05 18:32:20
各位板上大大好,小弟想请教关于刑法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在实务上有没有可以判断的依据?
ex1. 甲帮乙签收乙网购货品之收据时,签了乙的名字,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ex2. 业者甲协助车主乙办理回收车辆业务时,向公家机关的申请书上代乙签名,
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ex3. 公司赠送客户乙之赠品签收单,乙确实收到赠品,
由业务甲代为盖章并签名缴回公司,是否成立刑法210条?
小弟非法律人,用语若不精准请见谅,谢谢解答分享。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4-06 23:41:00
甲签自己的名字加个括号(代)就好了。而且就算有问题,也应该是第217条第1项的伪造署押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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