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小弟想问一个有点基本的问题
就是有关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如18岁之B将其父A放在家中的手表拿去
以自己之名义卖给善意无过失之C,银货两讫
A发现后拒绝承认,此时C得否依民法801、948条主张其为善意而取得所有权?
小弟是觉得可以
但是刚刚看解题书时,看到
“善意取得系以物权行为业以完成,仅欠缺处分权时,方透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补正,若
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该瑕疵仍无法借由善意取得补正”
因此C无法主张善意取得
请问这样的见解是对的吗?
但这种情况下,不就架空了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用意?
顶多就是依949去主张回复其物
但是上面的“善意不得补正瑕疵”总觉得不太对
还是小弟的观念有哪边错了?
有相关文章探讨到这个问题吗?
很基本的问题,但还是请大家帮忙解答小弟的疑惑,非常感谢!!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2-26 03:32:00善意的要件?
善意取得只能补正无权处分这部分的瑕疵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部分无能为力
948只要求重大过失啊,基本上不知对方为无权处分就是善意了吧?
啊,我瞬间明白了!我执著在物群行为能否被善意补正,却没注意到债权行为已经无效了,非常感谢!!
这个问题前阵子应该是有在板上提过原因行为无效是一说 另一种解释方法是双重瑕疵
不过如果看王泽鉴的书 他的说法会认为善意受让成立不过我国通说应该是否定这样有善意受让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6-02-26 10:04:00这是很重要又常见的争议,[善意]的诠释有无包括如果取得人知道无权处分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导致是否成立善意取得k 大已完整说明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6-02-27 10:34:00这之前有人问过了~~未成年人保护应大于交易安全
我也觉得如楼上意见,总则:未成年保护>>>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