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小弟想问一个有点基本的问题
就是有关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如18岁之B将其父A放在家中的手表拿去
以自己之名义卖给善意无过失之C,银货两讫
A发现后拒绝承认,此时C得否依民法801、948条主张其为善意而取得所有权?
小弟是觉得可以
但是刚刚看解题书时,看到
“善意取得系以物权行为业以完成,仅欠缺处分权时,方透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补正,若
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该瑕疵仍无法借由善意取得补正”
因此C无法主张善意取得
请问这样的见解是对的吗?
但这种情况下,不就架空了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用意?
顶多就是依949去主张回复其物
但是上面的“善意不得补正瑕疵”总觉得不太对
还是小弟的观念有哪边错了?
有相关文章探讨到这个问题吗?
很基本的问题,但还是请大家帮忙解答小弟的疑惑,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