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好
小鲁蛇这两天接到一个公司的聘雇契约
内容里有两项条文感觉有点怪不知道到时报到时该不该签
第一点:乙方不得为雇用契约关系终止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费用。
第二点:乙方欲终止契约时应于三十日前通知甲方,未经通告即终止契约,致甲方工作停顿或
损 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疑问是第一点不确定会不会将来离职时会有影响到什么权益像是补休加班费之类的?
第二点很明显是比劳基法的离职预告还要严厉所以应该是无效的,那我是可以要求从合约内拿掉,
或是就算签了将来如果离职被刁难这点也可以说抵触劳基法所以自动视为无效?
因为是找了将近半年才难得收到一个符合期望的薪资
所以心理有点挣扎是不是该接受这样很有问题的合约内容
还请各位大神解答我上述的两点疑问
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