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我家在去年遭窃~
今年终于将窃嫌绳之以法
地方法院日前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结果前阵子也出来了~
最近收到判决书,
发现有一些小错误
1.判决书陈述案件内容时,将承办员警的姓氏打错= =(但名字是对的)
2.判决书陈列我家遭窃的财损内容,有阙漏(约4000元),
因阙漏部份是案发后警察请我去做补充笔录(第二次的笔录)时所注记的,
我也不知道为何警察在将案件的资料移送到地检署时,
没记到这一条~
因为我在收到起诉书时也没看到有记载这笔4000元的纪录...
我在一审开庭审理时,
也当面向法官表示我们家还有这笔财物损失~
不知为何后来判决书中还是没陈列...
被告刑事判决量刑部份,
我和家人没有太大意见,
应该不会请求检察官再替我们上诉~
另外,我有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向被告求偿民事赔偿,
金额部份我在刑事一审开庭时,
也当庭和法官说明,被告也当庭允诺赔偿了。
所以我的问题是....
1.请问我须要去纠正上述刑事判决书的两个错误吗?
因为毕竟不算是很严重的瑕疵
且我也大致同意一审量刑部份的判决
但不纠正,总是觉得怪怪的
尤其是第二项
会对后续民事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部份造成影响吗?
如果声请纠正
我需要去找当初为我做补充笔录的承办员警提供相关证明吗??
2.还有 我上司法院的网站 找书状范例
看到有这份表格 "刑事声请更正错误状"
请问像这样的错误,适用于这样的状纸格式吗??
格式中 在"证物名称及件数"这一项
有两样
一、原判决(裁定)乙件。
二、户籍誊本乙件。
请问第一样的判决书需要附上正本吗?还是影本也可?
第二项的户籍誊本是必须一定要附的吗??
3.另外就是 提出更正错误的声请
也必须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的10天内吗?(跟上诉时间一样)
因本人生平以来算是第一次与司法做这么多的接触
对诉讼相关程序不甚了解
还请板上各位法律先进不吝赐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