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请求权多数认为时效为5年
理由:加班费是工资的一种,而工资是一个月一个月给付
符合民法第126条规定之“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
民法第126条
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
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实务见解亦有采5年短期时效者: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02号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所称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
债权”者,系指基于同一债权原因所生一切规则而反复之定期给
付而言,诸如年金、薪资之类,均应包括在内。经核原审认被上
诉人并非每月均有加班,纵有加班,各该月份之加班费金额亦不
相同,认为不属本条所谓定期给付之债权,乃将本条所谓“定期
给付”之适用,解为须每月均有加班之事实,及每月加班所得之
金额应为相同者,始足当之,其解释及适用法律,似有未洽。况
有关加班费之发给方式,上诉人是否应按月随同薪资发给,或待
提出申领时始给予,或以如何方式、期限给付?原审关此事实之
认定,均未于判决理由中说明,自无从据以认定本件加班费之给
付是否属定期给付性质,亦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失。
※此见解打枪,下级法院认为请求权时效非5年之见解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8年度劳上字第9号判决
5年短期时效之适用乃以“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为前提,
然本件有关加班费之给付,并非每月均有加班,纵令有加班,各该月
份之加班费金额亦不相同,故应非属定期给付之债权而无短期消灭时
效之适用。
※ 引述《k945 (半残阿宅 in 竹科)》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请教公司假日安排大型活动强制参加一问
: 时间: Tue Oct 7 15:36:0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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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一下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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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的公司将于某星期六安排大型运动会.
:
: 虽然没有公开强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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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却发公开信强调"除婚/丧/出差"之外,一律得出席参加
:
: 未提是否有"补休"或是"薪水".
:
: 公司主管也一直提起该活动属于"正常上班日".
:
: 甚至还有主管以考绩为威胁强迫不得缺席.
:
: 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有违法?
:
:
: 另外公司不公开宣布该日活动是否为上班日,也未提补休,薪水等行为.
:
: 可以向哪个公家单位申诉吗?
:
:
:
: 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