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分管契约之成立

楼主: unimaginably (kyle)   2014-10-07 01:30:32
※ 引述《TheMidnight (恶梦)》之铭言:
: 民法820条关于共有物之管理,可以多数决定之。
: 其中"除契约另有约定外",
: 有认为即指分管契约。
: 关于分管契约之性质,属于债权契约,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 在我的理解里面,债权契约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
: 也就是要全体同意为之,故分管契约之成立也需要全体同意。
: 但有人认为分管契约规定在820I里面,应该适用多数决。
: 想问一下实务上,分管契约成立是多数决还是全体同意?
: 我查了一些关于分管契约的实务见解,
: 多数是对第三人效力的讨论,
: 而96台上2025决分管契约之成立,则是在讨论第三人传达意思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 并没有解释意思表示一致是全体同意还是多数决即可。
: 求助 QQ
: 需要实务处理方式。
分管契约系全体共有人间协议各自分别管理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契约
(民法物权2010.06增2版,王泽鉴,p.298)。
而分别共有人其应有部分系存在于共有物之全部,
故该特定部分亦存在全体共有人的应有部分,
是若欲对其为占有而管理,概念上理应当获得全体共有人之同意。
复于民法820第1项规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约另有约定外,以多数决。
盖依文义解释:多数决之适用乃共有物管理的原则,契约约定是其原则的例外。
既契约约定即为分管契约,其性质属债权契约,按民法153条以当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
又同法820第1项多数决之适用系指管理行为而言,不能混为一谈,并予叙明。
再者实务上,98年修法既认共有物管理行为属低度行为,而修正得以多数决决定。
却无修正分管契约文字部分,应认其并未为更改,仍适用修法前实务,
请参89台上585判决,有指明分管契约应由全体共同协议订定。
惟噩梦大提到的代理权说或处分权说,
似乎是用于解释多数决处分共有物其所有权移转的权源,而无关分管契约。
以上为浅见,敬供参考。
楼主: unimaginably (kyle)   2014-10-07 02:09:00
惟噩梦大提到的代理权说或处分权说←这里看太快疏忽了,误会噩梦大大了。抱歉。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10-07 11:41:00
分管契约是专有名词,820是所有共有物的管理,实际上还有其他法规先不论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7 15:09:00
那我又要问问题了,多数决出租共有物,请问租赁契约当事人是谁?全体共有人或是同意的共有人?也就是契约由谁负瑕疵担保责任呢?
楼主: unimaginably (kyle)   2014-10-07 21:19:00
糟糕,这没念过有相关的实务...小弟推理多数决租赁契约出租当事人只有同意之共有人但租赁契约之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就是说不同意之共有人享有应有部分比例之租金收益并负担应有部分出租之不利益。但在共有外部应负担契约瑕疵担保的只有契约当事人就共有物瑕疵由共有人内部依822分摊。不知这样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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