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A房客的租期已经到了,因为该房客的种种行为原因
有影响到其他房客
我们不打算再租给他,他就以身体不适等理由希望我们再延续租期
然后A自行向区公所申请调解
结果我们也同意让他延期到9/30
但今天已经十月多了
他还是没有搬走,甚至找一些不干我们事情的理由推托
想请问大家
1.该份区公所调解书,是否可以迳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2.因为听说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一两个月期间
那这期间,我们房东需不需要跟她签些什么东西呢?
不然我怕会不会变成所谓的不定期租赁,或被他主张我们认同他继续承租呢?
希望大家可以帮帮小弟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