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分管契约之成立

楼主: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06 12:17:05
民法820条关于共有物之管理,可以多数决定之。
其中"除契约另有约定外",
有认为即指分管契约。
关于分管契约之性质,属于债权契约,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在我的理解里面,债权契约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
也就是要全体同意为之,故分管契约之成立也需要全体同意。
但有人认为分管契约规定在820I里面,应该适用多数决。
想问一下实务上,分管契约成立是多数决还是全体同意?
我查了一些关于分管契约的实务见解,
多数是对第三人效力的讨论,
而96台上2025决分管契约之成立,则是在讨论第三人传达意思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并没有解释意思表示一致是全体同意还是多数决即可。
求助 QQ
需要实务处理方式。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06 13:03:00
分管契约不是管理契约 有使用收益的问题
楼主: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06 13:22:00
是指他不应该放在820I下讨论,更无多数决之可能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6 13:59:00
契约一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多数决的问题另一个议题,共有人多数决出卖共有物,不同意之共有人是共有物买卖契约之当事人吗?反问你一下,想通应该就通了这个实务见解应该比较多,但道理是一样的XD
楼主: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06 14:43:00
我记得这有两说,代理权说根处分权说实务好像是采处分权说,不同意之人非契约之当事人字号我要翻一下 XD88上1703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6 19:08:00
所以这样答案就出来了,因为820的多数决是物权新法新增找不到答案(判决、判例)很正常另外代理权说的判决:83年度台上字第1761号判决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10-07 11:12:00
契约请看153没啥多数决,820显然是不能有契约才为了物之利用发明的法律。。。为了对负仅有1%所有的人当初发明的至于第三人效力,只要不是每天超袭 判例的法官,826之1算明文规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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