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0条关于共有物之管理,可以多数决定之。
其中"除契约另有约定外",
有认为即指分管契约。
关于分管契约之性质,属于债权契约,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在我的理解里面,债权契约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
也就是要全体同意为之,故分管契约之成立也需要全体同意。
但有人认为分管契约规定在820I里面,应该适用多数决。
想问一下实务上,分管契约成立是多数决还是全体同意?
我查了一些关于分管契约的实务见解,
多数是对第三人效力的讨论,
而96台上2025决分管契约之成立,则是在讨论第三人传达意思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并没有解释意思表示一致是全体同意还是多数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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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实务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