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职安法第18条,规定工作场所负责人发现工作场所有危险之虞时,应令员工撤退,
不然处罚金或甚至坐牢。
职安法要保护员工职业安全,赋予工作场所负责人注意义务,这个立法目的很好。
不过请问,在科技业的业界实务,有时候去处理机器问题,工作场所是大楼里
一间一间的独立工作单位隔间。“职位上的厂长”没办法在眼皮底下注意到全部的区域。
然后,处理机器使用问题故障的使用者公司的工程师,在操作上也各自有其知识专业,
也不是他的主管能“指挥”得了的。如果使用者公司那边连工程师自己知识都无法处理,
那么是回报主管call机器的“制造商”的工程师过来看。
但万一这个过程中间,就因为机器假设乱喷(这来得很快)或干嘛的,那么不就算是
“有危险之虞”。此时,“工作场所负责人”不就倒楣?疑问点:
1.工作场所负责人依照细则第3条定义说是代表雇主去指挥、监督(操作者)的人。
可是厂房(大楼)内各个独立实验室的隔间太多了,“编制上”在业界实务的运作,
跟法律要求的天差地别。雇主也不会想改编制。你是厂长,你叫董事长郭台铭、张忠谋改
编制:“因为职安法的缘故,请董事长依法做事”,郭董、张董理你吗?
2.专业上,“操作者=工程师”自己最懂,主管(例如厂长)在实务上并无法“指挥
(或说是干预)”。所以业界甚至反问说:是否可以解释“操作者自己就是工作场所(实
验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