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职安法第18条,规定工作场所负责人发现工作场所有危险之虞时,应令员工撤退,
不然处罚金或甚至坐牢。
职安法要保护员工职业安全,赋予工作场所负责人注意义务,这个立法目的很好。
不过请问,在科技业的业界实务,有时候去处理机器问题,工作场所是大楼里
一间一间的独立工作单位隔间。“职位上的厂长”没办法在眼皮底下注意到全部的区域。
然后,处理机器使用问题故障的使用者公司的工程师,在操作上也各自有其知识专业,
也不是他的主管能“指挥”得了的。如果使用者公司那边连工程师自己知识都无法处理,
那么是回报主管call机器的“制造商”的工程师过来看。
但万一这个过程中间,就因为机器假设乱喷(这来得很快)或干嘛的,那么不就算是
“有危险之虞”。此时,“工作场所负责人”不就倒楣?疑问点:
1.工作场所负责人依照细则第3条定义说是代表雇主去指挥、监督(操作者)的人。
可是厂房(大楼)内各个独立实验室的隔间太多了,“编制上”在业界实务的运作,
跟法律要求的天差地别。雇主也不会想改编制。你是厂长,你叫董事长郭台铭、张忠谋改
编制:“因为职安法的缘故,请董事长依法做事”,郭董、张董理你吗?
2.专业上,“操作者=工程师”自己最懂,主管(例如厂长)在实务上并无法“指挥
(或说是干预)”。所以业界甚至反问说:是否可以解释“操作者自己就是工作场所(实
验室)负责人
比请一般人的生活,您的问题更接近工商业事务问题..假设讨论讨论是为了公司节省费用,这不算消极营利吗?所以在LAW里讨论会比法生版贴切.以上是我的想法.
职场上的预防危险指挥监督权是在资方,所以属工商类工商业事务问题不是看产业别,而是劳方与资方的立场
我那些朋友也是领人薪水的"只能算高级劳方 非资方"
主管津贴的目的在哪?想想看主管比基层多了些权限和监督义务,不是吗?
结果被这条搞得神经紧张 不知如何是好~怕危险防不完
郭董和张董下经理人多到不行,出事了,只有这两位大老要负责任?一二级主管到哪里去了?
其实 我的立场跟诸位类似啊~但我的讲法 朋友就急说
再说了,有些公司负责人他也是领薪水的高级劳工,只是被股东会指派为公司负责人
现实上有执行困难 改善措施也非其权限范围(参见内文) 所以我也没办法多说什么了~
有限制这些主管不能实地考察或分派下属再管理吗?实际上无法检视作业流程/设备安全等是谁的问题?
朋友是想说"就平常多宣导叫工程师按SOP做"看是否算
有没想过在追求效率营业额同时把防呆机制做得更尽善尽
如果发现作业程序会造成劳安风险,他也可以提报公司并
主管尽到了监督安全的义务(但主管终究无法在旁监督)
美?工程师给建议的时候是一股脑批判?还是有静下心来
针对改善劳安做提案,若公司已有标准作业程序,主管的
听听看第一线的看法和顾虑?而非100%执行率达成?
说道买机器 是有在乎效率和机器价值或摊提成本,但是有
向各位报告:该公司的SOP是由工程师独立作业(参内文)
因我也不熟理工业界一堆鸟实务运作~搞得我也很头大~
别极力抗辩,用参内文解释为己辩护,在出事前请尝试用别人的角度看待一样的事物,工安意外挂的多半是第一线,所以这次立法目的是什么?去思索一下吧.
s网友跟我当初跟朋友说的类似~只是朋友用理工逻辑问那"确实"的做法是?因他思维无法体会"法律的大原则"~这下麻烦了~我哪知道在业界 何种"细节做法"才算尽到
s大提到的那些理念~所以 跟朋友鸡同鸭讲~故而请教~~ps.然后还会问我 他自己想的(无法现场亲临监督)的各种事前防范方式 若工程师仍伤亡 是否可被法官接受说不是主管责任?我说这难一概而论~朋友还说怎会这样?难道没有标准答案吗?我说法学界跟自然科学不同~但朋友脑筋似乎无法理解为何没有具体的标准免责答案..他上述想法 各位专家有没有好的说词让我回复给朋友?
EX.1.对法条有疑问、对社会现象之法律适用(建议洽LAW板妳看不懂这段吗专板专用要讨论法律请不要妨碍正常已经遇到问题的人制于商业性 本来就有 妳违反两项 要造福怎么不请这些负责人们聘起专业人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