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7条说的是请求认领之诉,并非确认亲子关系,
有关家事案件,自“家事事件法”修正公布后,应参考该法
第67条第1项规定:就法律所定亲子或收养关系有争执,而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者,得提起确认亲子或收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至于是否检验DNA,
同法第68条第1项规定: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之亲子关系事件,就血缘关系存否有争执,
法院认有必要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当事人或关系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糖核酸或
其他医学上之检验。
(但书:但为声请之当事人应释明有事实足以怀疑血缘关系存否者,始得为之。)
主要原因,我想还是考量“血统真实”,
谨供大家参考!
※ 引述《achilles0419 (Achilles)》之铭言:
: 关于家事案件,
: 法院审理主要是考量“血统真实”及“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这两项原则,一般来说
: ,前者是优先考量对象。
: 认领,大概可分为自愿的及被迫的两种,
: 自愿的,办理登记即可,相关事项可到户政事务所查询,
: 被迫的,就是依民法第1067条、家事事件法第66条向生父提起认领之诉。
: 原PO的问题,应该是指生母可否拒绝生父认领?
: 目前多认为认领是一种“单独、不要式行为”,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时,无须非婚生子女
: 及生母之同意,且一经生父为认领之表示或生父有抚育之事实,即生认领之效力。户籍法
: 第15条虽规定认领必须办理登记,但并非生效要件,至多是在诉讼上被视为是一种证明方
: 法。
: 另外基于血统真实原则,多数意见认为生母或非婚生子女不得拒绝有真实血缘生父的认领
: ,纵使拒绝(否认)认领,将来生父也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假如真有血缘关
: 系的话)。
: 另外一个问题,或许是担心生父会不会争夺监护权,
: 这就涉及“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
: 目前实务个案中,法院同意由母亲实施监护、父亲负担扶养费用的例子,有相当多,这就
: 是另一个问题了。
: 至于其他日后继承(法定限定继承)或扶养(民法第1118条之1)问题,这几年相关法律
: 都有修正,其实对子女来说,已不像以前那样苛刻(例如父债子还),应该不用太担心。
: 因为对家事事件不是特别熟悉,只能大致回复如上,
: 其余的就留待其他神人来补充吧!
: ※ 引述《fascinatjok (我是幸福的)》之铭言:
: : 事情是这样的,生母目前怀孕4个月,生父希望拿掉小孩,生母不愿意,生父就说,即使
: : 小孩生下来,我也会打官司抢小还的监护权,不会让小孩来分财产的
: : 后来生父甚至还恐吓生母,要开车撞她和孩子,让生母吓到不能吃不能睡,去警局报案…
: : …
: : 当妈妈的当然害怕孩子落入这样的爸爸手中,所以才会有这个问题,难道怀孕过程不闻不
: : 问,随时跳出来要当爸爸,都可以吗…
: : 目前生母已通报家暴案件,由社工介入
: : 因为之前生父动手伤人(有验伤单)……
: : 保护令正在申请中,只是当妈妈的都会害怕孩子被抢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