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发现限定继承后该如何主张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7-19 23:29:36
先建议你找律师
个人觉得K大可能不适用1153
因为现在的民法第1153条已经修好几次了
而依民法第1147条规定,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所以应该是适用当时法律,也就是1996年当时的法律
建议看一下“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然后第1-1条第2项规定,可能比较适合你用
但是,300万对小民来说金额太大
建议找个律师吧,而且要是好律师!
否则一辈子都会被这见是弄得很烦...
第 1-1 条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且未逾
修正施行前为抛弃继承之法定期间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后抛
弃继承之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于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
※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项继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第 1-2 条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开始,继承人对于继承开
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
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项继承人依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
保证契约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第 1-3 条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未逾修正施行前为限定继承之法定期间且未为概括继承之表示或抛弃继
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后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一千
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对于继承开始以前已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所得遗产为
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代位继承,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
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于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
务之存在,致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
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三项继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 引述《kinkimilk (哈士奇....)》之铭言:
: 我的状况是
: 在1996年我13岁时爸爸去世了
: 那时不知道抛弃继承这种东西,之后出现爸爸跟人签本票要我父债子还
: 我只继承到爸爸跟人签300万的本票
: 如今我30岁了
: 昨天收到对方提出要跟我扣押我2块土地(民事查封登记函)
: 我在昨天查了一下
: 发现民法第1153条这东西 .发现我好像有一丝希望
: 我符合民法第1153条的限定继承的样子
: 请问现在我该如何主张呢???
: 随便问个律师竟然跟我说要重新打官司跟我要五万块
: 1.我符合民法第1153条民法.请问我该如何主张呢???
: 2.该准备哪些资料???
: 3.我的第一步是该如何保障我的权益呢??法院都寄扣押函来了
: 4.我有需要请律师这么花钱吗?
: 谢谢
作者: kinkimilk (哈士奇....)   2014-07-20 09:12:00
要请律师了...感谢回答...但不知道赢得机率高不高~唉
作者: ixixet (= =)   2014-07-20 09:46:00
看完一串,这个问题某道长开五万真佛心,一定亏本。但不是完全没希望,只是要看到全部书面资料才能评估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7-20 22:05:00
楼上评估跟我差不多,原PO无需太担心,但功课要找律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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