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7月1日借50万给李四
虽说是借,但是没有写借据,且是拿现钞给李四
后来发现李四没还钱的意思,所以告李四"侵占"
且张三向检察官说当初五十万现钞是暂放李四那边
但是后来李四却不还
检察官追查金流发现李四在7月9日跟7月10日各存入现钞25万,且拿来投资股票
但是李四不认帐这笔钱是张三给的现钞,说张三根本没给他钱
但也无法说明这笔钱哪来的
请问若张三没录音也没证人可以证明他拿过现钞给李四,这样侵占罪有无可能成立?
又若交付现钞时,有监视器拍到交付过程,也有调出来
但李四却说,是张三跟他买黄金,黄金已经先给张三,他才跟张三拿现钞的
这样要如何定李四的罪,或是纯粹是民事?
有无判例或法条可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