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员工有提前告知的义务吗?
假设某员工工作已满三年,后来偷偷应征上另一家公司,到职日是8/13,但他担心被原公司阻挠刁难,因此迟至7/13才告知,这样会怎样吗?
看劳基法只有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的义务,但似乎没有提到不这么做的罚则?
※ 引述《beminaru (老胖子)》之铭言:
: 最近提离职
: 想请教各位
: 1. 劳基法中有规定
: 劳工在离职前必须事先预告资方
: 例如 工作3年以上需于离职前30日预告
: 那如果资方主管在避免发年中奖金的考量下
: 要求劳方须在未满预告期间(例如7/30)就离职的话
: 是否会有违法?
: 2. 公司打卡时间应该有违反劳基法或相关法利 该如何提出检举
: (例如打卡时间实际为加班5~8小时/日 但公司实际核准3小时加班费)
: 之前好像有看过政府处罚企业xx万的新闻
: 不知道他所引用的法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