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之前车祸 被提告 过失伤害 已经开过侦查庭 中间已经两度谈和解 但无结果
问题:近日收到地检署得起诉书 大概 提下重点以及法条
上列被告因过失伤害案件,业经侦查终结,任应提起公诉,.......
犯罪事实:
(1) ......省略(就是描述 车祸发生过程)等等
(2) 和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84条第1项前段之过之伤害罪嫌。....(省略)
,此举已合于刑法第62条前段所定对于未发觉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请审酌依
该条规定减轻其刑。
(3)依刑事诉法1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
所犯法条:刑法第284条第1项
我的问题是:
1. 可以大概我跟我解释一下 法条的含义 以及 诉讼的流程?我接下来就是等法院通知
开庭?
2. 这种案子法院通常会怎处理?
3. 现阶段还可以跟对方和解 请对方撤销告诉吗?
我们第一次 和解是私下约在警察局谈 因为对方提出的金额跟我愿意赔的金额 差太多
对方听到马上走人
第2次是在调解委员会 中间互相提高以及减少金额 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但是现在 再调解后几天 对方传讯息来 愿意跟我和解 但是金额部分希望我能再高一点
车祸当场都是有受伤 对方双脚膝盖受伤 胸部撞到龙头 有疼痛感 但护士说暂无大碍
我是左小腿瘀青 后来对方有出示诊断证明 胸部闭锁性骨折
他第一次和解 提三部分 医疗费(有收据大概1万) 修车费(5千) 再来是工作损失
(这是我觉得不合理的地方) 他说他受伤导致无法工作 一次请假50天(证明示一张纸
上面写从几号到几号) 然后 一个月可以6.7万以上(没有工作证明 没有劳保 没有
薪资证明 只有薪资袋)
我觉得不合理得地方是 对方受的伤 根本没那么严重到要一次请到50天休假 他没开刀
也没住院 当下到医院时我也有跟护士确认过有无大碍 当下却定只有皮内伤 而且
休假证明 还有待商榷 再来 薪资损失方面 对方无法证明
所以第一次和解 我只愿意前两部分 加上些许精神赔偿费
第二次和解 一开始 我也是只愿意之前的金额 不过到后来 经由思考之后 最后金额已经
提高到一开始的两倍多 但是对方还是不愿意 所以破局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