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最近找到新的工作,是资讯业,相同性质的工作
只是我们卖的是不同外国厂商的软件跟服务
我今天在翻我们的保密合约有发现一条竞业禁止的条款:
员工自本公司离职起一年期间内,除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性质或类型
之工作。本公司于员工在职期间依其职务性质或异物而为基本薪资外之奖金、分红、股票
、股票选择权及认股权等之给付,系针对员工受离职竞业禁止约定所产生损害之补偿
员工违反规定者,如经本公司以书面通知停止其行为而仍未改正时,员工除应赔偿本公司
因此所受之损害外,并应另行支付本公司新台币五十万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我想请问,我到职大概一年多,我们只是代理国外软件来卖,当中我学会这个软件怎么
安装、使用,还有因为也担任pre-sales,所以有到客户那边简报做事
而如今我换到另外一家公司,是用不同家的软件但是做一样的事情
这样公司可以拿竞业禁止来说吗?
另外,针对竞业禁止的补偿是用在职内的奖金来补偿,这个部分会很怪吗?
毕竟我也领过一次业绩奖金跟年终奖金,这也可以算是补偿?
至于违反规定,惩罚五十万是漫天开价吗?我领公司钱根本没到50万
可以麻烦法律前辈帮我解惑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