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高雄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

楼主: Jasonbon   2014-06-11 23:09:25
补习班于学生缴纳费用后,因故要求退费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际开课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费者,应全额退费。
二、实际开课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费者,得扣除约定应缴纳费
用之百分之十。
三、实际开课日前十五日内要求退费者,得扣除约定应缴纳费用之百分
之二十。
四、实际开课日起第三日(次)上课前要求退费者,得扣除约定应缴纳
费用之百分之三十。
五、实际开课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约定
应缴纳费用之百分之五十。
六、实际开课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上面所谓的全期 是总时数还是 课程数
我总共课程时数 30+30+60+90= 210hr
因为我已经上完上述的 其中1个30hr +目前正在上(1科90hr)才上9hr
总共上完时数 39hr
xx电脑的员工 竟然跟我说 我已经超过1/3
因为上面总共是4科 30+30+60+90 共四科
他说我已经开始上第2科 代表已经上1/2 无法退费
我一直找不到反驳理由 因为上面提到的全期 旁边竟然没有说明怎么算期
是总时数 还是 科目数??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12 01:21:00
不是都是用日期吗...
作者: Roy22 (R.H.)   2014-06-12 01:34:00
没记错应该是总堂数 有计算困难才以总时数 如果还是不确定就问各县市府的教育单位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6-12 02:04:00
能不能分开报 合报有没有优惠??
楼主: Jasonbon   2014-06-12 07:44:00
当初是合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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