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才看到p大的文章
我看了一下 觉得合理
理由是我被水桶时就有疑问且发问过
我在政检版因为修改文章而违规
我的疑问是 请教版主是政黑板水桶三个月 还是政检版??
版主回答我 既然是政检版修改 那就水桶范围限于政检
言下之意
如果修改政黑板文章 政黑也要水桶三个月
可见一般人都会有相关疑问
而且我的抗辩理由是 我修改的文章是政检 不是政黑
没有增加版主判决困难的意思
但是仍然被判水桶三个月
由法条意思 一般人应该都会联想到 我在政黑的文章出现问题来检举
版主受理后 对方或自己回头修改政黑文章
会造成判决困难
所以认为该行为违规 避免受理后相关文章被修改 造成判决困难
我认为一般人都会以为的逻辑是
我政黑板文章违规来检举 回头去修改政黑文章 那才是问题与恶性重大
仅仅政检版修改文章
我只是加一段说明 没有更动原文 就要被判违规水桶了
那恶性更重大的直接修改违规文章本身
怎么能说
与本案非相关呢??
所以我觉得5-6从目的看 是要防止版主判决困难 当事人湮灭或修改证据
当然应该 包括政黑与政检 与该案相关的文章
(否则以后大家政黑板违规被检举受理后 为了防止自己被判决有罪
回头去修改原文违规的地方 版主去审查时 误以为原文无违规字句
而判决无罪 那大家都这样干政检版不就举证很麻烦 版主查证很困难
我想就是因为避免这个情况 才会有5-6的立法
所以检举程序文章 政检不可修改 因为会造成检举理由变动
被检举文本身更是不能修改 否则无判决依据与判决事实
)
我想这样比较符合5-6真正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