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1SmPk5S9 ]
作者: workforce (劳动力量) 看板: Salary
标题: [心得] 派遣工悲歌的终结?
时间: Thu Apr 25 19:35:30 2019
图文网志好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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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及环卫委员会于今年(108)4月22日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的修正草案,未来雇主将不得与派遣劳工签订“定期契约”,而且如果派遣工有遭到派遣公司积欠工资时,要派单位应先给付工资予派遣工,让派遣人员的权益能获得保障。
那么,这次草案可能会对未来的劳动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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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在过去的文章“非典型劳动型态的极致—你知道什么是‘自然人承揽’吗?”中大致介绍过派遣关系,但在此我们还是再次简单说明。如上图所示,“要派公司”指的是实际需要劳力的事业单位,而派遣公司则会与要派公司订定契约,把“派遣工”指派到要派公司需要的事业场所提供劳务,因此这些派遣工其实是属于派遣公司的员工,当权利受损时,当然就得向雇主(派遣公司)提出诉求。
派遣制度是属于非典型劳动型态的一种,原本应该是要运用在人力需求较为浮动,或工作较为简易的职务,但随着当老板的成本日益增加,这种派遣制度也开始蔓延到一般的职务类型,再加上许多派遣公司常会与派遣工签订“定期契约”,很多劳工也会误以为派遣公司标不到案子,自己没了工作也是理所当然的,也间接帮派遣公司背负了经营上的成本。
|政府这次要如何改变这些非典型劳动型态?|
在蔡英文总统参选时提出的“劳动政策六大主张”中,就有提到未来执政党希望立法保护非典型劳动型态,其政见原文节录如下:
“我们看到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及社会变迁,非典型劳动人数持续增加,这些派遣、部分工时及临时性的劳工,不仅面临低薪的就业情境,更是欠缺基本的劳动保障。我们要走向一个进步的社会,就必须立法保护非典型的劳工。首先,定订‘派遣劳工专法’,让他们与在同一职场内从事相同职务或工作的正式员工,能够同工同酬,并且可以衔接成为长期稳定就业的劳工。目前公部门运用派遣劳工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渐进的减到最少,作法是必须回归政府相关的采购法令规范。”
依照目前政府所发布的讯息来看,未来的确将逐步减少政府机关运用派遣劳工的情况,但其中提到的“派遣劳工专法”却因为各方意见不同而迟迟没有进展,有些劳工团体认为根本就应该禁止派遣制度的存在,何须再订专法来保护这些雇主?而有些资方团体则认为现行劳动法令已有诸多限制,政府应该松绑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再创造更多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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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依劳动部的新闻稿来看,这次的修法草案将增加了两个方向,其一是修订劳基法第9条规定,明定派遣公司应要与派遣工订定不定期劳动契约,虽然行政机关过去的见解本来即是如此,但这次修法后将有明确的法令规范,未来派遣公司经过劳动检查发现仍然与派遣工签订定期契约,可能就会面临到相关的罚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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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则是新增了劳基法第22-1条,当派遣公司有积欠派遣劳工薪资时,经该劳工请求仍未给付,就可以请求要派公司负给付责任,要派公司也可以再另外从与派遣公司的契约中扣除原本要给付的价金,当作帮派遣公司偿还薪资之用。
以上规定都还是属于草案阶段,未来如果能确实上路,相信对于派遣劳工的权益也可以有所提升,也能让良莠不齐的劳动派遣市场能有所改善。然而,该怎么查核又将是最大的重点,以派遣工不得订定定期契约的部分来说,实际劳动检查时行政机关除了要举证劳资双方确实有订定定期契约,也须举证该工作是属于“继续性工作”,当充分取得这些事证后才能对派遣公司正式处分,因此这也将是行政机关会面临的一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