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休息

楼主: wimian   2017-01-21 23:35:29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
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
想问说
公司如果是
9:00上班
12:00~13:00为休息
13:00~18:00继续上班
这样
总休息时数1小时
总工作时数8小时
总和时数来看是符合
持续工作四小时有三十分钟休息
但是分批来看的话
后半的13:00~18:00
连续工作五小时
这样会是算违法吗?
请求解惑 谢谢。
作者: clhianw (幸福的形状)   2017-01-22 10:42:00
劳基法第35条规定:“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所以基本上不违法,只是劳工如果有疑虑雇主须提出解释工作具连续性或紧急性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7-01-22 12:01:00
中午事实上只能休30,贵公司把后面半小时移到中午去了
作者: sachiho (Sachiho)   2017-01-23 06:25:00
甚至延长工时是不是要先休30分钟再从6:30算起也不是劳检重点。只要不超过四小时,当作加班完让员工早点回家休息是一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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