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被公司资遣,询问我一些问题,我看法条跟劳工局的解释有点出入,想请教大家。
工作需轮班,一天时数6-12小时不等,年资满一年,1/5接获资遣通知,2/28为最后一天
上班日。
参考法条: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
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问题ㄧ
1/5-2/28预告期间,是否可以请谋职假了?还是20天前才能开始请?
问题二
因轮班关系,常常都是一天上12小时,人资以系统都是8小时,规定朋友谋职假只能请有
排8小时的班,实际8小时的班几乎不存在,人资做法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