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在这发文,
新制特休规定3-5年14天特休,
目前是102年9月3日到职,
原则上公司原本就是以到职日期满给予特休(周年制),
所以在我个人理解下,
105年9月3日期满3年有10天特休,
106年新制上路,差异会有4天,公司是理应补足给4天,
但人事给的说法是,
询问过劳动局条件科,
106年新制可以依照比例给予,
故算法是4天2个月휹个月=3天,
就是说4天平分算给我9个月
应该多有的特休会是3天,
个人觉得不合理,
毕竟原本公司算法就是
依照到职日计算特休,
并非历年制转换周年制计算,
不知道各位对于这样的算法
是否有跟我不一样理解,
或是贵公司有同样的状况
可以参考呢?
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