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公务员惩戒法一题

楼主: yoyogirlx (ECO)   2015-10-20 17:30:34
各位版友好,我是行政法初学者,有一行政法问题想请教各位!
题目来源为90年律师试题
(前略)....
又假定监察院收受某甲服务机关移送卷证后,以情节匪轻调查复须相当时日,通知其主管
长官依公务员惩戒法§4Ⅱ先行停止其职务,该主管长官亦遵照办理,某甲对先行停职自
难甘服。问某甲可否或如何就停职部分声明不服,请求救济?
我想请问题目所根据的惩戒法第四条第二项(修法前的条文,现为第五条第二项)
不是由主管机关发动吗?
然而题目所述停职方式,
感觉比较符合第一项“公惩会通知该管主管机关先行停止其职务”?
因为第一项不能救济,第二项则可,所以不知怎么判断
谢谢~
作者: xiapomelo (SOWHAT)   2015-10-20 17:52:00
题目中没看到公惩会通知主管长官啊....是由监察院受理审查就是第四条第二项啊~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0-20 18:48:00
要配合公惩23(旧18) 24(旧19)一起服用尤其这题是修法前的考题 还在用"主管长官"一词 要自动转换成"主管机关"(参见新法5修法理由)移送是由主管机关首长移送 先行停职是由主管机关作成处分(^^^或监察院)本题所示情形,应为主管机关首长依旧法19,将10职等以上公务员移送监察院,而监察院通知主管机关最好将其先行停职,故主管机关依旧法4II,于惩戒议决结果出来前,得先作成停职处分.参考答案:4II之先行停职可救济,依保障法复审-行诉法行诉.ps. 4I之先行停职不得单独救济,须与之后实体决定一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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