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我是行政法初学者,有一行政法问题想请教各位!
题目来源为90年律师试题
(前略)....
又假定监察院收受某甲服务机关移送卷证后,以情节匪轻调查复须相当时日,通知其主管
长官依公务员惩戒法§4Ⅱ先行停止其职务,该主管长官亦遵照办理,某甲对先行停职自
难甘服。问某甲可否或如何就停职部分声明不服,请求救济?
我想请问题目所根据的惩戒法第四条第二项(修法前的条文,现为第五条第二项)
不是由主管机关发动吗?
然而题目所述停职方式,
感觉比较符合第一项“公惩会通知该管主管机关先行停止其职务”?
因为第一项不能救济,第二项则可,所以不知怎么判断
谢谢~